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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顾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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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DJS162139305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顾某,女,1975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黄浦区。2020年12月16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顾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司法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顾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顾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15日向黄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接收情况

2021年1月11日,顾某到黄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黄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专职干部、派出所民警、居委会治保主任、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顾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司法社工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顾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公益活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顾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执行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顾某开展接收入矫工作。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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