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依法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JDJS16207863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田某某,女,1990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因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1月23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洪雅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田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案前有无违法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洪雅县司法局在收到唐河县人民法院的《判前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对田某某的户籍地进行核实后,指派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进行调查,由该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组成调查评估小组,走访了田某某的家属、邻居及田某某所在生产队的队长,对田某某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2021年1月28日,田某某户籍地司法所向洪雅县司法局提交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审核表》《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经洪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分管局长审核同意,2021年2月3日,洪雅县司法局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邮递送达唐河县人民法院。

(二)对田某某登记接收情况

2021年4月25日,洪雅县司法局收到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田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完备,洪雅县司法局电话通知田某某按时来洪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4月26日,田某某到洪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洪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建立执法档案,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2021年4月27日,田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该司法所依法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根据田某某的个性特征、犯罪情况、悔罪表现等,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制定了矫正方案,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田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同时,重点宣告了遵纪守法、通讯畅通、按时汇报、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及突发事项及时报告等方面的社区矫正规定,同时重点强调了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田某实施了手机基站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基站定位有关规定;同时,用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实际案例,对田某某进行入矫警示教育,使田某某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促使其形成遵纪守法的意识。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受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组干部、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人民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二是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决定机关的《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和接收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同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并进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矫正期间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