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JJDJS162069700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某,女,1991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居住地为江苏省无锡市。2021年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2021年3月15日,刘某某到无锡经济开发区政法办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2021年3月15日,刘某某到无锡经济开发区区政法办报到,并于当日下午携带《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报到通知书》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刘某某报到当天,司法所组织对刘某某进行了公开入矫宣告,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等法律文书,再次强调社区矫正期限及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的规定、矫正小组人员组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
(二)进行入矫谈话教育
一是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背景、思想动态、主要经济来源、有无其他困难等个人情况,询问刘某某是否持有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和护照,排查、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二是深入剖析犯罪根源,引导刘某某认清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使刘某某明确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三是告知刘某某在矫正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
司法所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讲解了矫正期间违法犯罪的成本及法律后果,详细解读了《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重点对考核等次、扣分事项、奖惩措施等规定进行详细讲解,强调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确保刘某某熟知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销假等相关规定,上好社区矫正“第一课”。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共同做好对刘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建立了以司法所所长、矫正社工、社区干部、刘某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落实司法所、社区、家庭三级帮教工作责任,并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四)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刘某某个人基本情况、社区及家属反映的情况,结合矫正小组对刘某某的情况分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常态化入户了解刘某某近期动态、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二是定期组织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高其敬畏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改掉行为陋习,积极认罪悔过。三是消除其自卑心理,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根据刘某某的风险评估结论,适时调整其矫正方案,积极帮助刘某某接受教育矫正。
【案例注解】
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依规,按照流程为矫正对象办理入矫手续,进行登记接收宣告,开展谈话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意义及义务权利等,使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身份,强化受矫意识,深刻体会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教育矫治的意义。目前刘某某思想稳定,家庭关系和谐,表示自己会积极努力改造,成为一名思想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社会公序良俗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