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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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JDJS162062459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青河县。2021年8月20日,因买卖国家证件罪被青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2021年8月31日张某到青河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
2021年8月17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委托青河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进行调查评估。青河县司法局收到青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十四条之规定,组织两名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张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亲属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调查笔录。2021年8月18日,经青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评估意见,于当日向青河县人民法院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至青河县人民检察院。
(二)依法履行接收手续
2021年8月31日,青河县司法局收到了青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核查,法律文书齐全,并于当日送达回执。2021年8月31日,张某自行到青河县司法局报到。青河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信息采集、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组织宣告情况
社区矫正宣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在执行地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司法所社区矫正专干和张某的亲属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到场,邀请青河县检察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布宣告开始并介绍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宣布现场纪律,核实身份信息,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全体起立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并由社区矫正对象签字确认,宣布结束退场。
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和有关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集体学习、请假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提高其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为张某接受社区矫正上好第一课。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移,目的是实现社区矫正机构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因衔接不畅而导致的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同时也提高社区矫正使用的准确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进入矫正的第一个工作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工作环节。只有准确无误的完成了接收工作,社区矫正对象才能顺利地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也才可能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开展调查评估和接收登记,在法定时间提交评估意见,核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进入社区矫正阶段。以入矫宣告为抓手把好入矫第一关至关重要,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第一时间向社区矫正对象讲明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违反规定应接受的相应处罚,重点强调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再犯罪的法律后果,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学法遵法守法,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用实际行动感恩回报社会,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