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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决定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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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JDJS162061522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21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21年8月2日,王某某到绥化市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绥化市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委托调查函,委托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王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调查委托函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调查走访了王某某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干部和其邻居、家属等,掌握了王某某的居所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社会危害性、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等情况,并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出具了同意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将评估意见于2021年6月24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反馈。

(二)办理登记接收手续情况

2021年8月2日,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王某某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经核对文书齐全、规范、准确。当日,王某某到北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在核实王某某身份并了解其基本信息后,将其相关情况录入黑龙江省智慧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按照规定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同时告知王某某在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2021年8月3日,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再次核实了王某某身份,依法为其办理了报到接收手续,在黑龙江省智慧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录了相关信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三)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为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8月3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为王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王某某认清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社区矫正期间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定期报告工作、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等。同时告知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被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等处罚。另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21年8月3日,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居住地的村委会主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王某某的家属组成。为了明确责任义务,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王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与其家庭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确保社区矫正方案的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案例注解】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始环节,是按照法律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的第一步。“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办理接收入矫手续,建立矫正小组、组织入矫宣告、签署责任书和保证书,让王某某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清自己的社区矫正对象身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矫正小组中的各方面辅助力量也按照签署的责任书履行职责,有利于督促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保证日后对王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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