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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蒋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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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JS162028697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蒋某,女,198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21年2月,蒋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3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2021年3月11日,蒋某到黄埔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在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蒋某身份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3月12日蒋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确定矫正小组和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为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治保干部、司法社工、家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蒋某谈话中得知蒋某有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女儿患有唐氏综合症,每天需到广州市天河区进行康复治疗。在了解蒋某的特殊情况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商议后,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可根据蒋某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入矫宣告的具体时间。蒋某经过与康复医院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医院最终同意调整其女儿到院康复的时间。司法所就此确定蒋某的入矫宣告时间,并立即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做好相关工作准备。

(二)开展入矫宣告情况

3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蒋某在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

第一个环节:司法所所长向蒋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一是要求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关于报告、会客、请假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若违反社区矫正法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二是告知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三是宣告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个环节:蒋某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社区矫正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第三个环节:广州市司法局驻区司法警察对蒋某进行入矫初始教育,告诫其要清楚认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及社区矫正期限,深刻反思犯罪行为。要求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一是自觉接受司法所、矫正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二是严格落实电话汇报、当面报到、个别谈话,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执行地,离开广州市区域需请假等相关规定;三是希望蒋某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真心认罪悔罪,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第四个环节:村委治保主任对蒋某进行入矫初始教育,教育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若在生活、工作方面有困难,村委将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协助解决,特别是为其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女儿提供相关救助。

通过举行入矫宣告,蒋某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日常行为规范有了深刻的认识,她表示将好好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举行入矫宣告,一方面能够严肃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法律规定,有效帮助其正确认清犯罪事实、明确行为规范、改正行为陋习,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另一方面,联合家庭成员、村居治保主任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不脱管、不漏管,并根据个体家庭困难给予适当的帮扶措施,在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严肃性的同时,也体现政府和社会的人文关怀,有效提高教育矫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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