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对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曾某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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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JS16183022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曾某某,女,1955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无犯罪前科。2021年3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2021年3月24日,曾某某自行前往清远市清城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曾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接收委托函,进行前期准备
2021年2月10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对被告人曾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收到委托函和所附材料后,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立即进行调查评估前期准备。
(二)实地走访,依法进行调查评估
执行地司法所于2021年2月10日至2月19日,依法对被告人曾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辖区派出所的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害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事项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
经实地走访了解到,一是曾某某性格外向、健谈,人际关系简单,其与家庭成员、邻居、亲戚朋友相处良好,与村民能正常来往;二是曾某某目前处于无业状态,家庭暂无经济收入,丈夫患有白血病,医疗费用负担很大;三是其儿媳表示愿意成为曾某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愿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认为曾某某不会对周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有危险性;四是曾某某所在村委会表示,曾某某在村里一贯表现良好,村委会愿意接纳并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引导;五是曾某某户籍地派出所协查调查,未发现曾某某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三)综合调查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司法所综合走访调查的实际情况,评估意见为:目前暂未发现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和社会危害性。2021年2月20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制作并填写了《拟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表》,并附相关走访调查评估材料上报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2021年2月20日,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审查司法所的调查评估结果,并形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向清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回复。
(四)接收法律文书,依法办理入矫
2021年3月20日,清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收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相关有关曾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仔细检查核实曾某某缓刑的有关法律文书后,清城区司法局及时送达回执。
2021年3月24日,曾某某自行前往清远市清城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案例注解】
本案中,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和辖区内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接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在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十个工作日期限内,依法依规对被告人曾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供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