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原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SJJDJS161796393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原某,男,1974年8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2019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因原某身患严重疾病,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决定对原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原某必须参加入矫宣告,入矫宣告在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进行。考虑到社区矫正对象原某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实际困难,同时为了保证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保障其能按期接受社区矫正,2021年3月18日,阳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地派出所、司法所以及所在村干部等相关人员,前往原某家中为其进行人性化“上门入矫”宣告。 

在办理登记接收中,阳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坚持依法依规,对原某进行身份核验、信息采集、入矫谈话,对原某的生活、思想、家庭情况以及身体情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在入矫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原某详细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充分感受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在宣告现场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长、村委会、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明确各自在其矫正期间承担的监督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当场签订帮教责任书。

入矫当日,司法所还根据原某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为原某送学习资料,以自行在家学习的方式完成每月的学习笔记和思想汇报;二是司法所所长每月对其进行2次家访,详细调查其就医就诊、病情康复、近期生活和社会交往情况,同时走访其所在村委会及个别邻居,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原某的生活情况和认罪悔罪情况;三是对其进行信息化监管,要求其严格按照管理级别进行签到定位,按规范反馈抽查点验内容。

【案例注解】

本案例的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我们每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在原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中,阳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教育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充分体现出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