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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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DJS161775924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1995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因犯盗窃罪被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05月25日止。2020年11月26日,刘某按照要求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次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0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委托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进行调查评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根据调查评估委托函,对被告人刘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经走访了解到如下情况:1.刘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平时没有不良的业余爱好和娱乐活动。刘某父亲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的刘某的日常监管工作;2.刘某为人比较老实稳重,平时在村里表现不错,因此,村委会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刘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最后,经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司法局评议会议研究后,出具了“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村居无影响”的评估意见,并及时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26日,刘某在其父亲陪伴下,携带相关证件手续按时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要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2020年11月27日上午,刘某准时来到司法所办理了入矫手续,司法所工作人员采集了刘某的照片、个人信息等数据,直接录入到社区矫正档案之中。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做了首次谈话,对刘某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犯罪经过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和掌握,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建立了由司法所长、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其父亲等人组成矫正小组。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宣告情况
为增强刘某社区矫正的主观意识,司法所组织了由村委会干部、刘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参加的接收入矫宣告仪式。
宣告仪式分为三个程序:
1.司法所长向刘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进一步明确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以及社区矫正期限和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告知其要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得私自离开执行地,要自觉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等内容。
2.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刘某宣告了有关日常报告、教育学习、公益活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读了《社区矫正告知书》,让其知晓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相关事项;最后司法所长对刘某进行了深入的教育谈话,要求其积极接受教育矫正,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3.刘某、村干部、和家属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社区矫正责任书》。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的是《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