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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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JDJS161769062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男,1994年4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逊克县。2012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被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19年5月,逊克县司法局收到逊克县人民法院出具的《黑河市社区矫正用前调查评估委托函》后,立刻委托相关司法所对王某某开展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
据王某某所在居委会反映,王某某从小父母离异,父亲去了俄罗斯打工,长年在国外生活,母亲也去了外地生活,王某某平时和叔叔在一起生活。王某某因辍学早,只有小学文化,因此平时靠打零工为生。王某某日常表现还算不错,对叔叔很孝顺,对待邻里也非常热情。
据当地派出所反映,王某某,因为年少辍学,闲散无业,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问题少年,沾染上了恶习,容易冲动,为了哥们义气,帮朋友出头,才导致了这次犯罪。但是他本人的品质还是好的,虽然以往也有过打架斗殴事件,都是从犯,没有主观故意犯罪。此次犯罪行为发生后,王某某非常后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犯罪情况,并且当庭认罪,表达了歉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据王某某的叔叔反映,王某某虽然从小父母离异,但是叔叔一家对他都很好,他本人和叔叔婶婶及其他人的关系也非常融洽,辍学后开始打零工补贴家用。王某某的叔叔也表示愿意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把王某某教育好,改造好,让他改邪归正,好好做人。
逊克县司法局对司法反映的调查情况进行了重新核实,确保情况如实无误后,及时召开了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小组会议,会议认为,王某某虽然有过劣迹,但是本质不坏,应该给予他社区矫正的机会,帮助教育他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019年6月30日,王某某如期来到逊克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他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并对他进行了入矫教育,教育他要珍惜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矫正期间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并要求其3个工作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
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登记造册的同时,与其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黑河市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与其家属签订了《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保证书》,并对其进行了入矫教育,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其在矫意识、遵纪守法意识。成立了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王某某所在社区、派出所及其家属为主要成员的矫正小组,共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办理了手机定位手续。最后组织了庄严的宣告仪式,郑重宣告王某某虽然在社区接受矫正,但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同时明确其矫正期间应该享有的的权利。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