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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泗县司法局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01-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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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DJS161717252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2020年12月31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2021年1月22日,周某某到嵊泗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1月27日,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嵊泗县司法局对周某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周某某居住相对固定,所在村对其情况比较了解,其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公众认为应给予其在社会改造的机会。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十四条的规定,嵊泗县司法局向委托单位提交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2021年1月18日,法院依法宣告对周某某执行缓刑。2021年1月22日县社区矫正中心为周某某办理报到接收手续。

(二)报到接收情况

同日,周某某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了入矫首次谈话教育,工作人员要求周某某端正心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

(三)开展宣告情况

为让周某某明确自身身份意识,县司法局矫正中心组织所在辖区司法、派出所、周某某家属和所在村委会干部等人,对周某某开展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向周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着重就社区矫正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告知,以及周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针对违规的惩处规定作详细强调。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共同做好对周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为周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相关的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

入矫来,鉴于周某某因被海洋渔业部门没收作案船只后思想情绪不稳定,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生活来源不稳定的情况,司法所加强对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教育,并积极与周某某居住村委开展沟通交流,对其家庭开展适当的救济救助,帮助周某某正视自身错误,调整心态积极接受矫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析、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矫正方案应当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实施效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本案中,矫正对象周某某因被宣告缓刑后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思想情绪不太稳定,经司法所和周某某所在村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措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主动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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