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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吴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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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JDJS161706576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梨树县。2021年1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报到情况

2021年1月26日,梨树县司法局收到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吴某危险驾驶罪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遂通知吴某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吴某按要求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入矫宣告情况

吴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和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因吴某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为了让吴某能顺利入矫并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吴某宣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对吴某进行了警示教育,吴某表示对社区矫正已经有了认识,自己现在是在社区进行改造,是党和国家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会好好珍惜。自入矫以来,吴某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配合度较高。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案中的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是执行地司法所履职尽责所需要实际解决的现实问题,以更好地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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