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对故意伤害罪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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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DJS16158754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男,1959年2月生,户籍地为上海市徐汇区,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因患有严重疾病(糖尿病及肝硬化伴脾脏功能亢进,门静脉高压,胃底、食管静脉曲张等并发症,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风险大,且其病情进行性恶化,预后不良甚至危及生命),被暂予监外执行2年6个月27天,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1年1月15日,受委托司法所专职干部电话联系徐某至居住地司法所接受审前调查。徐某在接受矫正社工初步询问的过程中态度恶劣、蛮横,多次扬言不会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有本事你们就把我送到监狱好了”等言论。受委托司法所专职干部及时终止了徐某与矫正社工的谈话,将徐某带至一旁小会议室进行情绪疏导,经过有目的性的谈话后得知,徐某是一名有过四次前科经历的“老官司”,且是抢劫、逃脱、故意伤害等较为恶性的暴力犯罪,有着多次服刑经历和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打交道的经验。专职干部初步判断,前面徐某的表现是一名“老官司”标准的“开场白”和“下马威”,不能跟着他的节奏走,遂调转话题了解徐某的身体健康,生活实际困难等,徐某也逐步放下对抗的情绪,与专职干部之间建立了初步的信任。
后徐某较为配合地完成了审前调查,鉴于其因所住房屋性质无法提供有效租房合同证明,实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居住情况,司法所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如实阐述了徐某的居住情况和社区矫正执行地意见。最后,徐某也表示如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一定会服从好司法所日常管理,完成社区矫正任务。2021年2月2日,徐某依法至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截至目前徐某能完成日常社区矫正任务,表现正常。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徐某因患重大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且作为一名有过四次前科经历的“老官司”,有着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多次打交道经验。在与这类人员的首次接触时,一定要对症下药,找准关键切入点,绝对不能开场就对对象提矫正规定和各项要求,往往易激发此类人员强烈的对抗情绪。特别是患有重大疾病人员,会以自身疾病为要挟,呈现出不配合及蛮横的态度或是有“你们不要跟我谈规定”“把我送到监狱好了”等言论,一定要及时应对,避免被其带节奏。通过转换话题,从其生活、工作、家庭等角度出发,了解其真实情况和想法。对于和“老官司”的谈话沟通,如无触及遵纪守法等底线,则尽量采取轻松、随意的氛围,对后续的日常管理有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