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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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DJS161543096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徐某,男,1997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1年1月22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将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大荔县司法局,经工作人员核对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应大荔县疫情防控要求,省外低风险区返荔人员,需居家隔离并配合体温检测十四日。大荔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与本人电话核实相关信息后,告知其积极配合居家隔离工作,待隔离期届满后,持3日内核酸检测报告前往大荔县司法局补齐登记报到手续。
为保证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大荔县司法局通知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入村走访并核实徐某的真实情况。2021年1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村委会了解了徐某的相关情况,并开具了居家隔离证明。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徐某家隔着家门了解并询问了相关情况,告知其居家隔离期间注意事项及应遵守的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后了解到徐某家中仅他一人独自生活,对其隔离期间的生活、饮食问题积极与村干部沟通解决,同时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调委会主任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徐某的实际情况,大荔县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利用手机微信视频通话的形式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其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会客、报告、迁居、请销假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2021年2月1日,徐某在居家隔离期届满后,来到大荔县司法局办理了登记报到手续,并于当日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收到法律文书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回执。社区矫正对象前来报到时,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应当先记录在案,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