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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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DJS161527900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咸阳市。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被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6月19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到彬州市司法局关于被告人李某的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向李某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邻居、家属进行走访和座谈,对李某的居所情况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协助监管的条件、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现场制作了调查笔录,每一份调查笔录均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以确保调查内容的规范真实完整。
经受委托的司法所评估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了评估意见书,认为李某符合社区矫正相关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报彬州市司法局审批。彬州市司法局根据受委托的司法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并报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彬州市人民法院。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工作秘密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均严格保密。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0年7月23日,执行地司法所收到彬州市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报到通知后,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法律文书齐全,于当日向司法局送达了李某的报到通知回执单,并为李某确定了矫正小组,建立了执行档案,进行了入矫谈话。
(三)制定矫正方案,成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李某所犯罪行以及调查评估了解的情况,结合李某自身实际,执行地司法所同辖区派出所民警、村委会人员、志愿者和李某的家庭成员商议后,制定了矫正方案,成立了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志愿者、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了责任书和帮教协议。
(四)组织宣告情况
为体现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使李某树立在刑意识,执行地司法所会同村委会、选派民警、李某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为李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当场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进行了入矫宣誓,司法所所长领学了《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告知李某在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重点强调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选派民警宣读了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职责,对李某进行了法纪意识教育,强化了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案例注解】
依法决定和接收,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能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的人文关怀,树立接受矫正的诚心、弃愚从善的决心,立志回归的恒心、重新做人的信心。
本案例中社会调查评估、法律文书接收、入矫宣告、执行档案及矫正小组建立、矫正方案制定等工作均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