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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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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DJS161493531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马某某,女,199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芦山县。因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被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期间在雅安市芦山县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1年6月2日,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发函委托芦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马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芦山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委托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成专门的调查评估小组对被告人马某某居住生活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马某某某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小组在走访过后,综合调查评估案卷及调查小组初步意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马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及对居住地的社会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出具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并向芦山县人民法院送达了评估意见。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依法接收情况

2021年7月21日,芦山县司法局收到了芦山县人民法院对马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1年7月21日直接送达了回执。并于当日电话通知马某某在芦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其办理了社区矫正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依法组织宣告情况

2021年7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司法辅助员、街道综治中心主任、居住地社区干部、马某某家属组成。随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宣告室对马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马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法律文书,宣告了其社区矫正期限,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报告、学习、公益劳动、请销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司法所同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责任书。入矫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进行了入矫后首次个别谈话教育,再一次明确了相关的监管规定。马某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积极主动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好好改造,争取好的表现。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对接收入矫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的过程。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马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增强了马某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有利于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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