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受案例——北京市房山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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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JS161484429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1961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房山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徐某患有严重疾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决定对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2020年9月21日徐某在房山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后至受委托的执行地司法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社会调查
2020年4月26日,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委托司法所进行社会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区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司法所将核实函反馈给房山区司法局。随后,房山区司法局形成社区调查评估报告,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给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接收情况
因徐某未被羁押,2020年9月1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函通知房山区司法局于2020年9月21日派员到庭。当日上午,在房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向徐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与房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罪犯和档案材料。房山区人民法院向房山区司法局送达了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经查验,文书完备。当日下午,徐某到房山区司法局报到。房山区司法局核对法律文书、核实徐某身份,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进行入矫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为其确立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民警、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监督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了宣告,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向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宣读判决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及身份。同时向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并使其明确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告知其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病情治疗情况,每三个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执行地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案例注解】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不同于被判处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是根据《北京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罪犯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同派员到庭,人民法院当庭向罪犯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罪犯和档案材料。在交接过程中,应当有保证人在场。二是在入矫宣告中,要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病情治疗情况,每三个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复查。这样可以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有利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