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肖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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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DJS161467144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肖某,男,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曾因寻衅滋事罪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20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抢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9月2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因肖某处于脑梗死恢复期且患高血压2级很高危伴临床疾患等疾病,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肖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1.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8月18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肖某,就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肖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社会危险性及所居住村居的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分别走访了肖某居住地村居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0年8月24日,经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形成了反映肖某客观情况的非结论性《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肖某接收情况、组织宣告情况
2020年9月30日,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肖某因处于脑梗死恢复期,且患高血压2级很高危伴临床疾患等疾病,行动不便不能到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派员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肖某家中,为其办理入矫报到和入矫宣告手续。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肖某的身份进行核实,采集基本信息,居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确定通信联络的本人实名手机号码,并为其安装“在矫通”。通过向肖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详细地向其讲解有关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外出请假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管理规定及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同时,还告知肖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受委托司法所的监管教育职责等事项。
2020年10月1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成员到肖某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听取肖某及其保证人关于肖某活动和病情情况报告。肖某重点学习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司法所综合肖某的犯罪原因、身体情况和现实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矫正方案。
自入矫以来,肖某能按时完成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报告本人身体和活动情况,并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材料。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七个工作日内,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组织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因身体原因不能到矫正宣告室接受宣告的,可以到其住所或者治疗地进行宣告。
本案中的社区矫正对象肖某因身体疾病原因,行动不便不能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和参加社区矫正宣告。霞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派员会同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住所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和社区矫正宣告,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格规范及依法监管,又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