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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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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JJDJS161413481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1962年2月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居住地为泰安市岱岳区。2021年3月,因犯非法行医罪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调查评估的情况

2021年1月22日,岱岳区司法局收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评估委托函,收到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法院委托调查函中显示李某所犯“非法行医”罪的特殊性,岱岳区司法局专门从区局社区矫正科指派专人协助司法所,对李某个人、家庭、居所情况及其日常表现、犯罪行为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事项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调查了解。

一是充分了解案情。为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岱岳区司法局调查小组人员首先认真阅读法院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及附带的“一审判决书”等案卷材料,深入了解李某从事医疗工作及其非法行医的具体情况等。从案卷材料中得知:李某通过自学于2008年取得了“按摩师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起租开展“医疗按摩保健”工作。2019年7月,李某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内对受害人进行电疗按摩时,突发情况,致受害人陈某死亡。2020年11月20日,经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综合认定李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判处李某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一审判决后,案件原告及被告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第二审。

二是重视对受害方的调查走访。考虑到案件的受害方在泰安市辖区,调查人员也十分重视对受害方亲属的调查了解。经联系并与案件受害人陈某的亲属见面谈话了解到,受害方亲属表示双方并无仇怨,陈某生前曾多次到李某经营的理疗店接受按摩治疗,有一定效果,万万没成想在一次治疗中人就没有了。事后,双方就经济赔偿没有达成一致。一审判处之后,受害方亲属认为对李某责任认定太轻,经济赔偿不足,因而提出上诉。现在的想法是,让法院依法处理、依法判决,他们会尊重法院的裁定。 

三是核实案件当事人李某的情况。通过联系并见面谈话,李某对案件的发生有很多的抱怨,认为个人开展的是理疗按摩业务,有合法的执业资格证,店铺经营多年,治疗康复的人员有口皆碑。受害人也是自己的常客,因为治疗效果好,多次到店进行按摩治疗,没想到会出这种事。出事后,自己没有了工作,也不接受自己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很抱怨。一审判决后,对个人的判决情况接受不了,也提出了上诉。

四是调查走访社区干部及居民。调查小组人员通过进社区走访了解并与多名社区居民谈话得知,李某在社区已居住多年,有一个女儿在外地上班,家中只有李某和老伴两人,平时为人和善,无邻里纠纷。社区干部也表态如果李某社区矫正的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岱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汇总并审查司法所上报的调查材料后,认为李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不大,对社区也无较大影响,遂形成评估意见经领导签署并加盖公章送达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接受入矫的情况

1.接收法律文书。2021年3月3日,泰安市岱岳区司法局收到了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21年3月4日送达回执。

2.入矫谈话。2021年3月4日上午,李某到岱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核实了李某的身份,采集了李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开具了到司法所报到的通知书,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保证书。而后监狱派驻警察与李某进行了入矫谈话。一是要李某端正认识态度。事情已经发生,思想上要有正确的认识,毕竟受害方已经死亡,不论个人责任大小,都要有主动承担的态度。二是要认真反思个人的行为。个人经营理疗按摩,虽然取得了“按摩师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是否有应对措施,都需要认真反思并吸取教训。三是要积极赔偿。案件发生至今已近两年,个人再难也要有体谅受害方的意愿,应当主动与受害方亲属接触,力所能及地给予经济补偿,争取达成谅解。四是提出社区矫正管理要求。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提出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离开居住地要请销假,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个人情况,接受手机定位等工作要求。李某表示,这次能够判处缓刑,他个人很知足,一定配合社区矫正管理。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法院一审后,不认罪,不配合,尤其是与受害方有对立情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评估中充分了解案情、开展走访调查、形成客观评估意见。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后,其认罪悔罪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很关健,能够影响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司法行政机关需要高度重视判前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教育和引导,尽力做到调查评估真实可靠,同时为下一步的接收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目前,李某主动与受害方联系沟通,积极进行了经济赔偿,已经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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