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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受案例——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屈某依法接收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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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DJS161379249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屈某,男,居住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户籍地为巴中市巴州区。2020年12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止。2021年1月10屈某到巴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

2020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屈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向巴州区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巴州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屈某户籍地司法所对屈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屈某调查时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村,因务工时间短,未在当地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户籍地在巴州区,有固定住所。经村委会和邻居反映,屈某平时为人和善,表现较好。经户籍地派出所查询,此前无前科劣迹,无涉黑涉恶行为。在调查过程中,他的亲属表示,如果屈某能判缓刑,将尽全力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巴州区司法局形成了同意接收屈某在巴州区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依法接收

2021年1月11日,社区矫正对象屈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接收入矫。

1.建立矫正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结合屈某实际情况,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工作人员向矫正小组成员说明了矫正小组的职责,并与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以此来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举行宣告仪式,明确权利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屈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屈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社区矫正告知书以及《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明确有关日常报告、公益活动、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增强其在矫意识,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3.进行入矫谈话,树立在矫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屈某进行入矫谈话。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首先向屈某讲解了《社区矫正法》,并就屈某此次违法犯罪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后果进行说明,最后告诫屈某,在缓刑期间一定要认真改造,杜绝违法犯罪或者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发生。

4.进行日常监测,配合疫情防控。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每日监测。因疫情防控的特殊性,且屈某从疫情有一定风险的地方返回。司法所工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屈某建立每日检测、每日报告制度,解除监测以辖区卫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屈某表示自己因为法律知识欠缺才做了违法的事情,现在非常后悔。一定会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一名守法公民,积极回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例,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屈某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居住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屈某在家期间邻里关系和睦,无涉黑涉恶类行为,认为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会危险性较低;因其常年在外务工,工作变更频繁,在外无固定、经常居住地,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做出了同意屈某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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