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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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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JJDJS161285973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女,1998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无犯罪前科。2020年11月6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2020年11月26日郭某到北辰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期间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9月4日,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来函,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郭某进行居住地核实并就社会表现调查评估。

北辰区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立即组织对被告人郭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社会危险性、对居住地所在村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并在实地走访郭某本人及其家属、村委会工作人员后,制作了调查笔录。2020年9月14日,北辰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会议研究决定,综合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监管教育有效性、社区矫正适用性等因素形成评估意见并函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收到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郭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20年11月26日,郭某到北辰区司法局报到。北辰区司法局对其身份核验无误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将其指纹、人像录入报到系统,告知缓刑考验期内管理规定、发放社区矫正须知、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材料并签字,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北辰区司法局将郭某的报到情况通知执行地司法所并要求做好接收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20年11月26日,执行地司法所收到郭某的相关资料,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治调主任等人组成矫正小组,并召开矫正小组会议。会上介绍了郭某的工作生活情况、本次违法犯罪过程、分析了原因,在综合郭某的各种情况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为确保矫正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矫正小组成员明确了各自的责任,签订了矫正责任书。

2020年11月26日,为严肃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程序,帮助郭某建立在矫意识,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对郭某依法进行入矫宣告。首先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重申判决结果,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和社区矫正的期限;二是宣告有关事项报告、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三是向郭某宣告在社区矫正期间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使用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的职责;最后发放宣告书要求郭某阅读并签字摁手印。

【案例注解】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衔接,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一系列程序。细致严谨、庄重规范的接收入矫程序,可以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让社区矫正对象切实感受到社区矫正这一刑事执行活动的法治性、严肃性,加强在矫意识,明确在社区矫正期间需严格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为实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之目的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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