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吾某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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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JS161285543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吾某,男,1995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新疆霍城县,居住地为湖北省洪山区,无犯罪前科。2020年11月日,吾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0年11月18日,在收到吾某的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对吾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吾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朋友等人员,做了调查笔录,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交至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后经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2020年12月9日,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收到了法院对吾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并及时送达了回执。
2020年12月9日,吾某到洪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报到,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12月11日,吾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正式接受社区矫正。
司法所为吾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工、居委会干部、其室友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吾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为吾某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司法所所长向吾某宣告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同时向其当面说明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集中教育学习、公益活动、请销假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其自觉服从和遵守日常监管的意识。
在接受社区矫正两个月以来,吾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主动上交思想汇报,在“在矫通”app上学习法律法规,撰写学习笔记,主动参加周四“云课堂”的直播学习。
【案例注解】
做好日常管理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从接收、管理、教育、公益活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规范有序,有条不紊的开展。日常工作中,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的做到规范运行,有效运行。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首先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流程规范、资料真实、完整。在收到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社区矫正对象通知书》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坚持实行“一人一档”。开展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接受矫正所必须遵守的报到汇报、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相关规定,督促社区矫正对象端正态度,充分调动其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其在矫意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失控,预防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