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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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DJS161266811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4年5月出生,户籍地为汉中市镇巴县,居住地为汉中市南郑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1年1月,执行地司法所收到张某的《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张某因右脚脚踝骨折,行动不便,无法前往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系张某了解其受伤情况,并通过所居住社区和家属进行核实。在确认张某行动不便后,司法所立即与区社区矫正中心沟通到社区矫正对象家中组织入矫宣告会的相关流程、注意事项,并主动邀请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进行监督。
宣告前,执行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村居志愿者、家属组成,并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及南郑区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参加宣告。宣告仪式上,矫正小组成员集中至张某家中,选派民警在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后,依法对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着重就社区矫正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告知,并针对违规的惩处规定作详细强调。矫正小组根据职责划分,对其分别开展规范、警示、帮扶教育。
鉴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身体状况,司法所还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并告知其家属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最后叮嘱张某要遵纪守法,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争取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早日回归社会。
自入矫以来,张某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报告自身身体情况,提供病史证据资料,配合度较高。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受外伤行动不便,无法参加社区矫正报到、宣告的情况,为确保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纳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因行动不便、自行报到确有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员到其居住地等场所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上门办理登记接收并组织入矫宣告,既坚持了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又做到人性化帮扶教育,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用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降低了脱管漏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