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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四川省天府新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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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JDJS161265990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5年5月出生,户籍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2018年9月26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0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10日,刘某由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移送到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2021年1月5日,贵州省平坝监狱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狱内评估预测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拟提请人民法院审理予以假释,委托四川省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司法局核实刘某出监后居住地,并调查评估。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1年1月13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接到贵州省平坝监狱委托对刘某是否适用假释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执行地司法所对村书记查某、村网格员王某、刘某的岳父张某、刘某的表姐张某进行走访调查。调查发现,刘某现有家庭成员父亲刘某(48岁)在贵阳开搅拌车,一月收入5000元左右;母亲王某(48岁)在贵阳工地食堂住房,一月收入大概3000元左右;老婆杨某(23岁)在贵阳带孩子;孩子刘某(3岁学龄前幼儿)在贵阳白云区上幼儿园;刘某在仁寿县购房一套,有固定的住所,但刘某一家长期在贵阳务工,社区对其家庭情况不清楚,其岳父张某表示刘某一般只有在过年时会从贵阳回到老家与其亲戚来往走动。通过派出所核查发现,刘某家庭成员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司法所评估认为家庭成员对刘某有一定的约束力。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执行地司法所评估认为,刘某的户籍地虽然在眉山市仁寿县,但因刘某一家长期在贵州务工,且子女也在贵州上学,将其长期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更有利于刘某接受教育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故其户籍所在地不适宜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案中,虽然刘某及家人的户籍地在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可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但其与家人长期在贵州务工,子女教育也在贵州,考虑到刘某在贵州接受社区矫正能够受到家人约束,更好地生活,从而利于其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故建议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作为其社区矫正执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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