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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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JS161249077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男,199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2020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2020年2月1日,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茂名市信宜市司法局登记接受并组织入矫宣告。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接收入矫前准备工作
2020年2月1日,茂名市信宜市司法局收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告杨某某缓刑的法律文书,根据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要求,茂名市司法局认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对,经确认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宣告缓刑法律文书齐全,同时及时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初期,疫情防控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同时结合杨某某居住在茂名市信宜市东部偏远山区,距离市区70多公里,且交通不便,大巴单程至少需3小时的实际,为尽量控制和减少人员外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要求,从保护社区矫正对象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茂名市信宜市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准备在受委托的司法所实行“点对点”视频接收杨某某。茂名市信宜市司法局立即与受委托的司法所就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点对点”接受登记和入矫宣告会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主动邀请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视频接受宣告会进行监督。
(二)组织宣告入矫情况
2020年2月3日上午9时,根据司法局研究制定的方案,受委托的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片区民警、村委会干部、杨某某家属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在完成场所通风消毒消杀、到会人员体温测量工作后,矫正小组按照要求签订相关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能有效发挥对杨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同时核对了杨某某身份信息。
2020年2月3日上午10时,正式启动“接收登记及入矫宣告”微信工作群,杨某某加入微信群后,信宜市司法局工作人员首先向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传达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严肃的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告知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要求,并对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予以详细强调,派驻信宜市司法局的延伸管教警官针对杨某某的年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等情况给其上了一节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课;最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将接收的资料整理成档案,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全程用了2个小时,整个过程条理清楚,程序完备,进展顺利,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注解】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同时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从保护社区矫正对象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及时主动想办法,利用信息化助力社区矫正工作,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下,实现疫情防控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双推进”,切实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法律的威严,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