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枣阳市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殷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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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JS161243035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殷某,女,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枣阳市。2020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3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殷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枣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
枣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根据收到的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殷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殷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亲人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0年4月2日,经枣阳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日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殷某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23日,枣阳市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殷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20年11月27日送达了回执。2020年11月27日,殷某到枣阳市司法局报到,枣阳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20年11月27日,殷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随后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殷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殷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执行地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案例注解】
1.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殷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枣阳市司法局及司法所办理了入矫宣告手续;
2.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枣阳市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殷某的法律文书、身份进行了核实,并办理了接收登记,建立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3.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地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殷某确定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