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熊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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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JDJS161242747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熊某,男,197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2020年10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组织接收情况
2020年10月27日,保康县社矫局收到了南漳县人民法院对熊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次日送达了回执。2020年10月29日,熊某到保康县社矫局报到,县社矫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10月29日熊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
(二)入矫宣告情况
1.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负责人、所在村治调主任、熊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熊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干部、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对其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熊某宣告缓刑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外出审批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熊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执行地司法所受保康县社矫局委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
2.通过对熊某心理测评、入矫谈话,司法所及时了解熊某的思想状况、生活情况,并根据熊某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个案矫正计划书,为熊某进行个别化矫正。
3.对于熊某危险驾驶罪,司法所在入矫谈话中有针对性的为他讲述了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通过身边典型案例让其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的重要性。熊某也认识到危险驾驶给自己、给家人带来的伤害,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积极向上。
(三)日常管理情况
1.日常管理方面。严管期间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近期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每周上报一篇思想汇报,每月上交活动记载表、思想汇报(改造小结),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
2.思想汇报方面。司法所采取分阶段、分类别管理原则,遵照严管、普管、宽管分类执行,以保证司法所能及时根据熊某思想动态,修改个案矫正方案,促进熊某接受良好改造。
3.公益活动方面。采取参加集中公益活动与开展个别公益活动的方式进行,让熊某既参加司法所统一组织的活动,也让其到所居住的村委会参加一些文明宣传、疫情防控活动。
4.学习教育方面。在熊某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有针对性的讲授安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给予熊某生活上的关心和心理上的开导,让熊某真正从心理上接受社区矫正。
【案例注解】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通过第一次谈话,入矫宣告等执法程序,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刻感受到自己的特殊身份,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此案中的熊某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没喝多,意志还清醒,酒后驾驶机动车接送朋友,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对生命的漠视,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不负责,让自己受到法律惩处,让家人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近年来,饮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为了保障民生,我国于2011年5月1日制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每一位公民都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提醒家人及身边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遵法守纪,维护社区公共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