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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经开区政法办对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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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JS161233201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2020年6月,李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因患高血压3级、心力衰竭、高血脂症、颈动脉硬化、Ⅱ型糖尿病等病,法院决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

李某某为某公司法人,其母亲为残疾人,需长期服药治疗,本人已离异,一子一女随其生活。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0年12月8日,无锡经开区政法办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前期原审法院未委托无锡经开区政法办对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审前评估。经工作人员核实,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齐全,李某某的居住地为无锡经济开发区,符合接收入矫的条件,随即通知其于次日报到登记。

次日,李某某准时到无锡经开区政法办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报到登记入矫手续,同时按照《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会同矫正对象家属、矫正执法工作者、矫正社工、网格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对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并现场签订了矫正宣告书。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矫正社工对其进行入矫教育谈话,向其告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教育学习的具体规定,监狱挂职民警也对其进行了收监案例警示教育,希望李某某加强在矫意识,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鉴于李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家庭监护人残疾等情况,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可控风险较高,管控难度较大。执行地司法所针对李某某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社区共同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一是对李某某落实每日汇报制度,在微信群里每天两次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加大定位抽查频次,监控其活动轨迹,加强走访力度,确保其在管受控;二是执行地司法所加强与李某某居住社区及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配合,针对其母亲(家庭监护人)残疾,监管力度较弱,增设了一名网格员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加大日常走访力度,从而动态掌握李某某的现实表现。

【案例注解】

本案中,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家庭情况复杂,日常监管力度较弱,经开区政法办和执行地司法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法律规定接收其入矫,并分别对其开展入矫谈话教育,实施电子定位监管,增强震慑力;执行地司法所及时增设网格员为矫正小组成员,加大夜间走访力度,联防联控,共同商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把好“入矫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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