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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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JS161172655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未婚,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居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2020年9月29日,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0年9月29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市相城区司法局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王某有正当且稳定的收入,居住相对固定,其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低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小。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十四条的规定,相城区司法局及时向委托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2020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宣告对王某执行缓刑。2020年10月23日收到法院寄达的执行法律文书;27日,区社区矫正中心为王某办理报到接收手续;同日,王某在监督人(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了入矫首次谈话教育,工作人员要求王某端正心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
王某未婚,常年在外承包工地上的泥瓦工程,父亲在工地上帮他一起管理工地。根据他的情况,依据《中华人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立了由其父亲、工地所在村委会的调解主任、司法所副所长、社工和工地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入矫后第三天,区社区矫正中心组织集中宣告,明确了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并告之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做好对王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案例注解】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后,成立调查评估小组,并委托当地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对王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通过向王某本人详细了解收入、居住、生活情况;走访所在工地,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向其父亲调查了解其婚姻和日常交友、消费娱乐等情况;向居住地社区了解王某居住情况。调查小组将调查材料提交司法所进行讨论,报区调查评估小组审核,调查评估小组还专门向交警中队和公安机关核实王某的犯罪事实及前科劣迹情况,经合议后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收到执行文书后,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区矫正机构细致核对法律文书,及时通知王某办理报到接收和登记手续。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王某在工地上工作生活的情况,司法所专门吸收工地项目负责人进矫正小组,便于对王某的监督管理。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区社区矫正机构专门组织了入矫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