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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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JS161171956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57年7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吉林省东丰县。2020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经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2月16日,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之规定,对拟作出缓刑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向东丰县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
东丰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检察院委托函,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委托司法所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经济来源和经济状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以及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的村委会干部、邻居,在其居住地派出所对王某此次案件之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进行了查询,并制作调查笔录,及时形成调查意见,于12月22日提交东丰县司法局。12月23日,东丰县司法局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做出王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当日向东丰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对被告人王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接收和宣告情况
2021年1月5日,东丰县司法局收到东丰县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查文书完备,于当日向法院送达回执。当日,王某到东丰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书面告知其于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1月6日,王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王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王某举行了入矫宣告。宣告后,王某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的相关规定,东丰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东丰县司法局对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调查评估。
其次,东丰县司法局自2020年12月16日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到2020年12月23日做出评估意见并送达委托机关,于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十四条第二款“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的规定。
再次,东丰县司法局于2021年1月5日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法律文书,经核查文书完备后,于当日向决定机关送达回执,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收到法律文书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回执”的程序时限规定。“2021年1月6日,社区矫正对象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情形,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规定。
同时,司法所对王某进行调查评估的内容、程序,以及王某入矫宣告的内容、程序也都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综上,本案例属于程序清晰、内容简明的标准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入矫案例,对《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和宣告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