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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依法调查评估和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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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JDJS161165576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2020年12月21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2月3日,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忻府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拟社区矫正人员调查函》后,根据法律文书提供的居住地信息立即组成以执行地司法所为主的调查组,依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走访对冯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了调查了解。2020年12月8日,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社会调查情况,对冯某某执行社区矫正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居住地居民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等,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忻府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接收情况

2021年1月5日,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忻府区人民法院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并于当日将送达回执寄回。

2021年1月6日,冯某某到忻府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当日,冯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见习生、居委会干部、其父母组成的矫正小组,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台账;与其进行入矫谈话,对其家庭生活、犯罪认识以及今后工作打算做了详细了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21年1月7日上午,执行地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及其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及冯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指导其在手机上安装了信息化监管定位端App;随后下发了《社区矫正宣告书》,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监督帮教协议》,明确了各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入矫宣告,增强了冯某某的身份意识,明确了执行社区矫正期限,强化了其接受教育矫正的自觉性。

【案例注解】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和依法接收入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了更加详实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除了严格按照入矫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外,更需要通过走访、谈心谈话等方式,深入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各方面情况并进行分析讨论,只有认真全面地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才能为落实监管、合理制定矫正方案和成功施矫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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