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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段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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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SJJDJS1611647106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段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住地为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2020年3月因犯变造身份证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2020年11月20日,长武县司法局收到了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的函及段某本人的变更居住地申请书等相关资料。长武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赴段某在长武县的工作地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段某工作地在长武,因社区矫正执行地在银川市兴庆区,需要经常请假来长武上班,造成了极大不便。长武县司法局根据调查结果及实际情况,认为段某因工作原因变更执行地,符合《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相关规定,同意接收段某在本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段某接收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长武县司法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进行了回复,同意接收段某在长武县进行社区矫正。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按照程序,在五日内寄来了段某在兴庆区司法局及执行地司法所执行矫正的全部资料。

长武县司法局收到段某相关资料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资料齐全,当天送达了回执,通知段某七日之内来长武县司法局办理接收手续。段某报到后,长武县司法局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将段某执行地变更相关法律文书送达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助理员和村委会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段某上好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段某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决定书,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制度,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段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本案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地,更加方便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使其既能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又放心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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