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柳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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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DJS161130593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柳某某,男,1999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2020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1月16日,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柳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泾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泾阳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柳某某的当前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柳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20年11月23日经泾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20年11月23日向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柳某某接收情况
2020年12月15日,泾阳县司法局收到了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对柳某某判处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回执。
2020年12月15日,社区矫正对象柳某某到泾阳县司法局报到。泾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柳某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司法所所长认真核对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及矫正期限,宣读了《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司法局干警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入矫宣告内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的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最后,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醒矫正小组成员一定要热心、用心、细心、耐心,时刻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共同做好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规范开展入矫宣告工作,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有效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和在刑意识,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