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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对住院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组织入矫宣告

  • 案例时间:2021-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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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DJS161120958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仇某,男,1982年3月,户籍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居住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前科无。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3日止。于2020年12月3日由执行地司法所宣告入矫。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0年12月1日,执行地司法所收到仇某《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而当日仇某因甲状腺肿瘤入住上海肿瘤医院检查,2日需进行手术治疗。执行地司法所第一时间联系该人员了解就诊住院情况,并通过要求其提供住院缴费证明、住院病床号实时照片等材料进行核实。在与医院方沟通确认无法进行现场宣告后,司法所立即与上海市嘉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就“线上”入矫宣告会的相关流程、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请示,并主动邀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视频宣告会进行监督。

会前,执行地司法所专职干部组建“入矫宣告会仪式”微信群组,邀请执行地司法所为其确定的矫正小组成员(执行地司法所专职干部、社会工作者、社区民警、村居志愿者)及嘉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选派民警加入群聊。12月3日一早,仇某矫正小组成员集中至司法所会议室,签订《矫正责任书》。在仇某加入群聊后,上午9时,入矫宣告会准时通过微信群视频通话方式进行。选派民警在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后,依法对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着重就社区矫正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告知,并针对违规的惩处规定作详细强调。矫正小组根据职责划分,对其分别开展规范、警示、帮扶教育。

自入矫以来,仇某能按时完成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主动报告自身就诊情况,提供病史证据资料,配合度较高。12月8日,执行地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村居志愿者至其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并补签法律文书。病情稳定后,及时安排其前往嘉定区矫正管理局递交护照及港澳通行证等材料。

【案例注解】

本案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住院治疗,同时因疫情防控规定而无法前往医院现场入矫宣告的特殊情形。因此,如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纳管此类社区矫正对象是执行地司法所履职尽责所需要实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组织入矫宣告。

入矫宣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二)社区矫正期限;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四)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六)其他有关事项。

宣告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宣告后,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确认已经了解所宣告的内容。 

《上海市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会。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保证人应该参加宣告。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群众代表、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家庭成员以及志愿者可以参加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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