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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伍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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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JDJS1611129620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伍某,女,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宁乡市,无前科。2020年1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1年1月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伍某于2020年11月生育有一孩子,系哺乳期妇女,遂决定将伍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伍某入矫后,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日常矫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接收入矫             

2021年1月7日,宁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了宁乡市人民法院对伍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当日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将伍某移送宁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宁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对伍某的判决文书、身份等进行核实后,依法办理了接收手续,并在湖南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录入其指纹、人脸、法律文书等信息,建立了伍某的社区矫正档案。

(二)依法组织入矫宣告

考虑到伍某系哺乳期妇女,来回跑动不方便。宁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本着宽严相济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于入矫报到当日组织监所派驻干警、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驻社区矫正管理局检察官、执行地街道派出所民警、执行地司法所所长、伍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等在宁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宣告室对伍某开展入矫宣告,并将执行地司法所所长、伍某所在社区干部、辖区派出所民警等人确定为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负责协助开展伍某日常矫正管理工作。宣告会上,主持人宣读了伍某的判决法律文书,宣告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规定,被剥夺或者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宣读了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入矫宣告给伍某上好了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

(三)依法开展入矫教育

宁乡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行了重点解读,要求伍某自觉遵守矫正纪律,按规定汇报思想情况、接受信息化核查、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伍某也进行入矫表态,表示一定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遵纪守法,好好接受社区矫正,并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矫对象信息化核查告知书》《社区矫正对象出入境证照管理告知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承诺书》,承诺一定好好表现、积极改造,自觉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组织入矫宣告,把好了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接收关,为之后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牢了基础。

此次入矫接收,通过入矫宣告、入矫教育两个重要环节,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法律意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有利于推进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运行。社区矫正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具有明显的亲和性,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本案中,伍某犯罪被判刑后,不但没有遭遇冷冰冰的执法,反而遇到了有“温度”的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在保障刑事判决正确执行的前提下,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了关心与理解,促使其从内心深处认同社区矫正工作,自觉接受监管,为实现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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