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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段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JDJS161093350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段某,男,1980年6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安仁县,居住地为湖南省临武县。2020年10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10月2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10月27日,段某到临武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9月27日,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临武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段某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9月28日,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成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走访社区干部、邻居、亲属等,了解到段某因为工作原因于2017年到临武县居住,周边邻居及社区干部对其具体情况不怎么清楚,家属反映其平日喜饮酒。综合调查情况,经研究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接收宣告情况

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段某依法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组织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家属及亲朋等对段某进行入矫宣告,向段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宣布了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被限制行使的权利、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强调了遵纪守法、定期汇报、外出、迁居等重点事项,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针对段某的情况,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制定矫正方案时重点突出对《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让段某深刻认识危险驾驶、事故逃逸带来的严重后果。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为段某成立了由执行地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干部、担保人、同住家属及亲朋为成员的6+1模式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责任书,共同掌握其在社区矫正实施期间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活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适时开展教育帮扶。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机构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的开始,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避免脱管、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入矫宣告,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遵守各项规定的意识,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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