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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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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DJS1610523869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西柳州市柳北区。2016年7月18日,李某某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2019年12月30日,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期间依法在执行地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7月4日,执行地司法所根据《山东省枣庄监狱调查评估委托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社区干部、街坊邻居、家属等人员,同时制定了走访笔录,并于当天向柳北区司法局出具了“建议李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二、接收入矫情况

2020年4月10日,李某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依法进行接收入矫,为其建立档案,并告知其司法所的管理规定及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一开始,李某某对社区矫正不了解,对既然已出狱但还是要接受监督不理解,不愿意接受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入矫当天,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李某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首先,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读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相关文书的主要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的认识;其次,向其宣告日常报告、社区服务、请销假、居住地变更等管理规定,并着重申明违反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和撤销假释的各种情形,强化其行为规范意识;在清楚理解上述内容后,李某某庄严宣誓,并签订《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和关于扫黑除恶的《承诺书》。同时,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了司法所工作任务: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也明确了矫正小组工作任务: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四、庄严宣告的效果

经过严肃的入矫宣告仪式,李某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清醒认识,认为虽然已不在监狱服刑,但在社会上仍需接受司法行政、公安、社区的监督管理,对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规定表示认同并接受。

【案例注解】

柏拉图曾经说过:“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入矫接收恰是社区矫正开展的伊始,所以一个好的入矫接收至关重要,而一个成功的入矫接收应该是社区矫正对象认同自己的身份,认同司法所的管理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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