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何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DJS1662342288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何某,男,1971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021年3月11日,何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1994年4月22日,何某因犯抢劫罪被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1月8日,因吸毒被斗门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04年2月17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5年12月7日,因吸毒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08年10月8日,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9月10日,因谎报警情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接收文书,做好登记
2021年3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司法局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何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核实,何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完备。同日,斗门区司法局向斗门区人民法院送达回执。
(二)核实身份,建立档案
2021年3月25日,何某前往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核实身份信息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三)建立矫正小组,明确监管责任
入矫当天,司法所依法为何某建立由司法所所长、社矫专干、村治保主任、驻村民警以及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按照要求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为共同做好何某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工作,督促何某遵纪守法及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更好发挥矫正小组作用打下坚实基础。
(四)组织入矫宣告,彰显司法权威
司法所为何某组织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司法所所长严肃并明确告知何某社区矫正有关事项,一是介绍矫正小组各组成成员;二是宣读何某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何某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三是对照《社区矫正对象义务事项明白表》,告知何某有关社区矫正电话报告、当面报到、集体教育、公益劳动、外出迁居、走访检查、信息化核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规定及要求;四是告知何某在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讲解了训诫和警告以及提请撤销缓刑的具体情形;五是结合何某的犯罪类型和实际情况,专门对何某进行了谈话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让其深刻认识酒驾的危害性,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增强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警醒何某配合受委托的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五)谈心谈话教育,严肃批评指正
在与何某的谈心谈话中,何某起初态度不端正,面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进行深刻悔改,还顶撞质问为什么不能喝酒。工作人员在缓解何某情绪后,针对性的对何某进行口头训诫,告诫其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违反社区矫正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将会受到训诫、警告,甚至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口头训诫警告、正面积极引导,何某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当场表示积极服从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遵守好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并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严肃性、权威性,相对监所来说,社区矫正对象人身相对自由,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能够实现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更好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融合统一。
本案中,何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后,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检查核实何某法律文书和身份信息后,依法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工作档案,并举行入矫宣告,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明确了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