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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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JDJS164878009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男,汉,1972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居住地为天津市武清区。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05月23日止。2020年11月24日,孙某按照要求到天津市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后,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委托执行地司法所对孙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10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委托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孙某进行调查评估。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根据收到的的委托函,对被告人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经实地走访了解到如下情况:1.孙某妻子表示,孙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平常没有业余爱好和娱乐活动,没有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与社会闲散人员也没有来往。孙某妻子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做好的孙某的日常监管工作和教育转化工作;2.孙某邻居及部分村民反映,孙某平时为人比较老实稳重,出现此事对村里影响不大;3.孙某所在村委会表示,孙某在村里表现不错,为人踏实肯干,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孙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经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召开评议会议研究,出具了“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村居无影响”的评估意见,及时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24日,孙某携带好相关文书按时到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执行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11月25日上午,孙某携带好所有文书按时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执行地司法所首先为其采集其指纹、照片等数据,录入报到设备。其次做好《首次谈话记录》,对孙某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犯罪成因与事实等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在接收到孙某之后,执行地司法所第一时间为其建立矫正小组,并及时为他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执行地司法所长、居住地村委会调委会主任以及其妻子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孙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执行地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孙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执行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
整个宣告仪式分为三个程序:
1.执行地司法所长向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并告知其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接受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
2.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公益活动、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然后宣告了《社区矫正告知书》,让其知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最后执行地司法所长对矫正对象孙某进行教育谈话,劝诫他们要严格遵守矫正纪律,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3.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村干部分别签订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和《社区矫正小组责任书》。孙某在仪式上宣读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公开保证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诚心改过,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整个宣告仪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威慑力,对孙某顺利入矫,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起了重要的作用。宣告结束后,执行地司法所社工耐心聆听孙某的倾诉,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准确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他的内心顾虑以及他情绪消极的理由,运用同理同感接纳,不评价不否定,以“鼓励+教育”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鼓励支持他正视犯罪事件和社区矫正问题,让他放下心理负担,面对现实、及时调整、积极改造,通过对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其恢复心理平衡,重塑生活信心。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的是《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决定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通过入矫接收,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有序地为矫正对象办理相关手续并科学有效地帮助其正确认知犯罪事实,认识和适应社区矫正;并且注重矫正对象的感受,由社工疏导其焦虑情绪和抵触心理,鼓励其积极冷静面对现实、及时调整,放下顾虑,坚定信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最终使其能够安心地接受社区矫正,认真地遵守各项规定,为其矫正期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