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决定和接受案例——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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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DJS1655779357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赵某,男,1976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暂住江苏省丹阳开发区某物流公司宿舍楼。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10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开展远程接收和宣告情况
2022年3月28日,响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赵某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核验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赵某,让其于3月31日前办理入矫,并告知逾期报到的法律后果。因新冠肺炎疫情,丹阳市实施封城管控,赵某表示无法按时返回报到。经查核实后,依据两高两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案件办理衔接配合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20]31号)的规定,响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通过微信远程视频为赵某办理社区矫正报到手续,并告知社区矫正期间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并在《江苏省智慧矫正一体化平台》录入信息,由执行地司法所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远程视频,为其建立由司法所长担任组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法律明白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在线对其进行入矫宣告。5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公告,公告镇江市与盐城市之间可以持48小时核酸证明通行,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于5月11日联系,要求其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返回。同时,司法所根据疫情防控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赵某相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响水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汇报。5月12日,赵某回到响水县,按照规定隔离后,到司法所补办入矫报到等法定程序。
二、实施远程监管和教育情况
(一)开展远程视频入矫谈话,制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个性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开展了远程视频谈话教育,教育引导赵某要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注意做好个人自我防护,在确保自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多次联系劝导赵某的妻子及父亲,要加大对其多关怀力度,保障其在丹阳的基本生活,通过亲情的力量消除赵某的心理适应障碍,减少其漂泊在外的孤独感,以便提升矫正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制定矫正方案:一是密切关注其在丹阳市的工作、生活及身体健康情况,每天上、下午至少联系一次,通过心理疏导和教育谈心,帮助其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生活,同时要求其定期提供核酸检测截图,确保清楚掌握其身体健康状况。二是经常性开展视频、电话教育,督促其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定期参加当地的核酸检测。三是及时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态势变化,动态调整其矫正方案。
(二)远程视频开展认罪服法及警示教育等情况。通过远程视频教育发现,赵某被判处缓刑后,认为自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已经到位,加之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认罪服法缺乏具体概念。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及时通过远程视频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警示教育,一方面每天不定期推送交通肇事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学习,要求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学习情况及感悟;另一方面,通过线上学习视频,重点围绕交通肇事类专题方面,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
(三)矫正小组协助开展教育情况。司法所建立矫正小组微信群,组织矫正小组成员通过微信、电话等网络对赵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明确小组成员工作职责,通过微信视频、心理辅导、提供生活保障等各项措施准确掌握赵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及在外地的实际情况。司法所通过开展随时定位、线上学习、警示教育等监管措施,帮助其摆正心态、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本案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接受社区矫正,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多地实施封城管控管理的大背景下,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到执行地报到,司法所依据两高两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案件办理衔接配合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20]31号)的规定,及时通过网络远程视频办理入矫报到、社区矫正宣告,以及制订因疫情防控封城管控期间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因势利导的动员矫正小组成员做好亲情帮扶工作,充分利用网络远程视频功能做好疫情期间的心理干预,确保其顺利渡过疫情封城管控期间的矫正期,做到疫情防控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两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