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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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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DJS164974798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2000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因犯盗窃罪(盗窃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于2021年10月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2021年10月11日,刘某某到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综合管理中队在收到法院文书后,了解到刘某某系聋哑人,且智力不正常,决定邀请特殊学校手语老师对刘某某开展上门办理入矫手续。

司法所结合实际为刘某某建立由所长担任组长,社工、社区干部、网格员、镇民政部门负责人、特殊学校手语老师、刘某某父亲担任组员的矫正小组,并邀请矫正小组成员一同前往刘某某住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同时开展入矫宣告。在宣告过程中,矫正小组成员一同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职责。针对刘某某缺乏认知能力的特点,社区矫正机构明确由村干部、其父母关注刘某某日常动态,引导其遵纪守法,及时进行反馈。

(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执行地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根据其犯罪情况、家庭情况、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制定了精准矫正方案,实施精细管理。一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增加实地查访频次,及时了解刘某某日常动态,并通过“拉家常”、送温暖等方式潜移默化影响刘某某,帮助其树牢在矫意识,服从管理。二是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刘某某患残疾,家庭属低保户,生活困难,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及时了解刘某某生活需求,并联系公益团体帮其解决困难,通过暖心帮扶获得刘某某信任,进而对刘某某开展日常普法、思想品德教育,并通过拍摄视频、录音等方式做到工作留痕。三是实施损害修复。针对刘某某盗窃多次,得来钱财均用于买糖果这一情况,司法所实地查访时随身携带糖果,鼓励引导其服从管理,并鼓励其参与父母田间劳动和工厂务工,以积极地态度充实生活,过好生活。

(三)开展精细化管理

为确保矫正质效,帮助刘某某彻底纠正不良盗窃习惯,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查访时,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教育警示刘某某进入别人家拿东西是错误行为,纠正其奶奶对残障孙辈的恶语谩骂等不当言论,帮助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春节期间,司法所联系镇民政部门给刘某某准备了慰问金和零食礼包,劝导其听从父母教诲,引导其做到积极向上。通过耐心教育、爱心帮扶、贴心感化,刘某某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机构表示感激之情,并表示一定配合管好孩子。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入矫手续。针对刘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刘某某聋哑且精神异常情况,组织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主动入户办理入矫手续,确保法律规定动作不打折扣完成,同时入矫宣告“仪式感”也增强了矫正小组成员责任意识,在日常协助监督管理活动中也能尽心尽责。

本案中,刘某某系聋哑人,且智力不正常,缺乏认知能力,其家庭生活贫困,父母法治意识淡薄,给社区矫正机构对其日常监管带来了极大不便。滨海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文明执法,动员社会力量对刘某某开展帮扶活动,通过暖心帮扶与刘某某建立信任关系,通过“拉家常”谈话帮助其树立在矫意识,服从监督管理。注重人性化管教,在给刘某某带来便捷的同时,保证矫正质量,结合实际鼓励其参与家庭经营活动,达到损害修复的目的,从而实现促进其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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