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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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DJS1653631063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女,1960年6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东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2021年11月9日,王某自行到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王某首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经谈话了解,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王某承认盗窃,但个人认为数额仅数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且事后自己系投案自首,积极退赔,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加之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接受社区矫正不能正确对待。针对王某的思想状况,司法所召开专题所务会,预判了王某接收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制定了专门的接收方案,以确保接收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保证矫正工作正常进行。2021年11月11日,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王某入矫宣告仪式,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民警、管片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王某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依照程序,矫正干警主持、司法所长宣读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以及司法所《矫正对象日常行为规范》,强调王某需要明确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王某知晓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通过宣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帮助王某明确依法享有的权利范围;通过宣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协助受委托的司法所完成对王某的日常教育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入矫宣告完毕后,矫正小组成员运用自己掌握的盗窃罪要件构成,王某数次对同一店盗窃的事实认定王某开展了入矫谈话教育,针对其好面子、钻牛角尖等特点,耐心细致地做好王某及家属的说服引导和教育工作,做到了既严肃认真体现依法办事,又切实贴心体现人文关怀。扎实的基础工作,起到了积极鼓励王某重树生活的信心、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作用。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入矫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重要环节。一是在充分调查研究、走访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现实状况,制定入矫宣告方案,为顺利接收做好前期准备。二是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发挥成员小组职能作用,形成矫正工作合力。三是依法依规开展入矫宣告工作,彰显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通过严肃认真的入矫宣告及入矫教育,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四是从实际出发针对个别矫正对象生理心理特点和所在生活环境特点,予以人文关怀,让其感受到法律的人情味、生活的人情味,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勇气,迎接新生活。这些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改过自新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胡同、老街区的边缘人员,有着积极的教育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