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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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JJDJS167021792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官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4月11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矫正期限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2022年4月15日,官某某到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入矫手续,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2年3月28日,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委托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官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材料后,对委托函来源程序、送达程序、委托事项及相关文书材料等进行了核查,确认无误后签收,及时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依法委托居住地司法所开展调查工作。受委托的司法所组成调查小组,对官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展开调查。
经调查,官某某的妻子和儿子均在浙江慈溪务工,女儿在浙江温州务工,其本人只身在宁都县务农,居住在赣州市宁都县。根据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的反馈信息,以及了解掌握的其他情况分析,其对所居住的区域产生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2022年3月30日,经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讨论研究,认为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制作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时送达至宁都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31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4月15日,官某某到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社区矫正管理局核实其身份是否与法律文书一致,并核对相关法律文书(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核查无误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其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为官某某建立矫正档案。
2022年4月18日,受委托的司法所为其确定由司法所负责人、家属、村委会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为给官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官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官某某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身份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期限、矫正小组人员组成、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宣告结束后向其发放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并签收。
根据官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及村委会干部和家属反映的情况,结合矫正小组对官某某的情况分析,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常态化走访了解官某某动态轨迹、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关注其配合受委托的司法所监督管理及表现情况。二是将其列入故意伤害类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教育,充分发挥教育攻心治本作用。开展专题普法教育、警示教育等课程,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三是开展心理疏导,消除其自卑心理。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官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纾解内心情绪,快速放下心理负担,乐观生活。
通过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人性化和个性化监管帮扶,官某某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顺利解除矫正。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的规定,对官某某进行适用前调查评估、办理入矫手续、通知报到、制定矫正方案等。
宁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本着监管与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小组,落实个性化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既监督管理又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用心用情,温暖感化社区矫正对象,使他们真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矫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