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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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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DJS1669958762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期居住地为抚州市高新区。2022年8月,王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无附加刑,缓刑考验期从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2022年5月,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王某某常住地的抚州高新区综合执法管理局发送审前调查委托评估函。接到委托函后,高新区综合执法管理局及时指派王某某常住地的受委托司法所进行相关情况调查。受委托司法所接到调查评估委托后,立即联合当地社区上户调查实际居住情况,并走访小区物业和周围邻居,征求社区干部、邻居、家庭、被害人的意见。

经调查,王某某户籍虽然不属于抚州高新区,但其本人长期居住在抚州高新区所辖范围,而且其儿子在当地学校就读小学。受委托的司法综合评估认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对所居住的社区和小区影响危害性小,被害人对其实施监外执行无反对意见。

针对受委托司法所出具的评估报告,高新区综合执法管理局召开相关会议,同意受委托司法所的评估报告,建议临川区法院对王某某拟适用社区矫正。

2022年8月,王某某依法判处缓刑,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抚州高新区综合执法管理局入矫报到,并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受委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受委托司法所按照要求为王某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并成立了以司法所干部、社区干部和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帮扶小组。同时,受委托司法所根据其犯罪类型,制定了矫正个案,并充分利用“在矫通APP”对其开展分期、分级、分类教育。

【案例注解】

案例中王某某的户籍地虽然在外地,但根据《社区矫正法》第17条中关于“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的规定,高新区综合执法管理局依法将王某某的长期居住地确定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符合《社区矫正法》的要求。将社区矫正对象的长期居住地确定为执行地,既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以人为本的教育矫正思维,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加安心自觉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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