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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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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JS166919227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21年9月27日,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2021年10月18日,黄某到越秀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核对法律文书

2021年10月15日,越秀区司法局收到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关于黄某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起诉书》《结案登记表》等。经检查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完备,于2021年10月15日向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二)核实身份

2021年10月18日下午,黄某按照通知要求前往越秀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查验其身份证、户口簿并要求其登录“移民局”小程序进行人脸识别,查询其所持有的出入境证照。经综合比对,确定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

(三)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1.激烈冲突。在办理登记接收过程中,黄某不断为自己的罪行辩解,认为自己只不过拿了别人一点零食、饮料等不值钱的东西,并不构成犯罪,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故意针对他。黄某对负责社区矫正信息采集的工作人员爱理不理,极不配合,拒绝详细报告其家庭成员情况。广州市司法局派驻越秀区延伸管教警察立即介入,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但黄某依旧态度恶劣,大喊大叫,反复声称自己是一名普通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其热情服务,否则将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义正词严地指出黄某对自己身份认知的错误,强调其现在是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理;若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法提请法院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然而,黄某始终不以为然,情绪激动,甚至扬言“不办理报到手续又能把我怎样”,夺门而出。

2.教育挽救。针对黄某的反常言行,越秀区社区矫正机构从“治病救人”的工作理念出发,立即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对策。一方面,主动与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书记员联系,交流双方掌握情况,共同开展教育引导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黄某家属沟通,全面掌握其性格特点和家庭情况。经向法院经办人了解,黄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表现较差,不认罪服判,性格暴躁。其近亲属均不在广州市生活,家庭关系特别紧张。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商请法院经办人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角度对黄某进行警示教育,向其强调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后果。

随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立即与黄某的母亲联系。黄某母亲表示,黄某上大学时与家人因为琐事闹翻,此后二十余年来黄某从未回过家,也从未与家人联系。黄某母亲获悉黄某犯罪后,非常担心,但由于母子积怨已深,其无法与黄某顺利沟通,更谈不上说服教育。于是,工作人员又与黄某的姐夫联系,告知黄某办理登记报到时的表现情况,强调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可能会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律后果,希望其作为家属能够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引导工作。黄某姐夫表示,自己是黄某取保候审阶段的保证人,与黄某关系较好,但是不在广州市生活,只能通过电话尝试说服黄某改变错误观念,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3.改正错误。经过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及黄某家属的共同努力,黄某的思想发生了重大转变。2021年10月19日上午,黄某主动来到越秀区社区矫正中心,向工作人员主动承认了错误,对社区矫正也有了正确认识,能够积极配合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完接收登记手续后,告知其需在三日内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4.巩固成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抓住黄某态度转变的契机,由延伸管教警察对黄某进行针对性的初始谈话教育。

首先,运用破冰技术与黄某建立沟通基础,通过适当共情、适当同理心拉近与黄某的距离,消除陌生感和疑虑心理,取得黄某的信任。引导黄某认清自我,加强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促使其认罪服判。

其次,了解其身体状况、心理状态、就业和家庭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引导他放下思想包袱,加强与家人的联系,保持对家庭的信心,纠正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深挖其犯罪思想根源,要求其正确看待自己的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最后,教育黄某要端正态度,服从管教,敬畏法律,感恩社会,珍惜生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强调社区矫正机构是以“教育挽救”为宗旨的,只要其能够痛改前非,真诚地接受矫正和教育,一定会得到大家的认可与接纳。

经过初始教育后,黄某热泪盈眶,对自己此前的错误言行十分懊悔。黄某感谢越秀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不仅没有针对他,也没有放弃他,而且在自己鲁莽冲动的重要时刻拉了他一把,给予了他改正错误、回头是岸的机会。黄某郑重地表示,一定不会辜负越秀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期望,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积极回报社会。

(四)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2021年10月19日下午,黄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该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专干、朋友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021年10月26日,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到越秀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二)案例启示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社区矫正对象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在本案例中,越秀区司法局通过综合施策,加强与决定机关、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的协调配合,对黄某依法接收入矫,并上好“入矫第一课”,既有力维护了刑事执行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为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黄某已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其在矫期间未再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工作、生活均步入正轨,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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