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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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DJS1662427221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86年5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吸毒史。因制作虚假身份证明,假冒公司股民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王某于2022年8月1日到光明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受委托的司法所收到光明区司法局的文书转发通知后,电话通知王某准备入矫相关材料,并于2022年8月3日在司法所为王某办理入矫宣告等手续,并为其建立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治保主任、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
(二)综合情况评估
通过入矫谈话,了解到王某法律意识淡薄,对《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的认识与理解极其匮乏,但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较好,能服从管理。王某曾因吸毒被派出所拘留,根据其本人自述,当时其因为年轻不懂事,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
(三)制定矫正方案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心理特点及悔罪表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帮助其认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王某进行实地查访,要求其完成当面报到、提交思想汇报、接受信息化核查、终端机随身携带等多项监管教育措施,通过整合资源关注其日常动态情况,以此了解其行踪去向及思想动态,督促其端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促使其遵纪守法,防止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顺利平稳渡过社区矫正期。
2.联合街道心理社工为王某进行心理疏导,组织王某参加心理测评,通过与王某共同探讨生活上的困难及增强自我价值的方法,进一步帮助其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3.通过个别教育和线上教育、法律讲座等,对王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提高其法治意识。
4.引导、鼓励王某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扩大其良性朋友圈,促使其在助人奉献的过程中获得价值感,感受快乐与责任,顺利融入社会。
5.结合疫情实际对王某实行“零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日主动向工作人员汇报自己的身体及活动情况,同时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向其讲授疫情防控知识,使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6.加强线上监管,要求其每天3次信息化核查,每周至少3次接受信息化抽查等互联网技术,确保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脱管、不漏管。
目前,王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在思想汇报中反映了自己关于接受社区矫正的想法,反思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争取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意识淡薄,存在较强的侥幸心里,意识不到自己错误思想的危害性。受委托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的心理特点、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行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王某的法制教育,提高王某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对中华人民国和国法律法规的认识,从而帮助其正确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