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依法接收宣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DJS166234242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董某,女,1984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2022年5月,董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由肇州县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管理。2022年8月22日起,董某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至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1.收到征求意见函。2022年8月1号,珠海市高新区综合治理局收到黑龙江省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董某变更执行地征求意见函》。来函称,社区矫正对象董某以“家庭生活和工作需要”为由向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将矫正执行地变更至珠海市高新区,委托拟变更执行地司法所对董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开展调查核实。司法所收到征求意见函及附属材料后,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8月1日至5日期间,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董某的住所情况、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以及担保人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社区矫正对象董某的丈夫是珠海市高新区某烧烤店的法定代表人,在高新区有固定住所,且提供了已进行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担保人资格;董某拟变更执行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表示愿意接纳董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协助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3.提交复函。综合调查情况分析研究后,司法所认为董某符合在珠海市高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2022年8月5日,珠海市高新区综合治理局向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复函,同意社区矫正对象董某矫正执行地变更至珠海市高新区。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22年8月20日,珠海市高新区综合治理局收到了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寄来的社区矫正对象董某的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原件。经检查,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完备,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肇州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了回执,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和香洲公安分局。2022年8月22日,董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董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为其建立由司法所所长、辖区民警、社区矫正专干、居委会治保主任、董某的丈夫以及社工组成的矫正小组,并逐一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宣告情况
鉴于董某与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签订的相关监督管理文书与广东省有所不同,执行地司法所与董某补充签订了相关监督管理文书,并组织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董某宣读其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宣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宣告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事项,进一步强化其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意识。同时,工作人员还对董某强调,变更矫正执行地后,要严格遵守珠海市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各项矫正工作。
【案例注解】
本案中,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对象董某变更执行地申请后,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书面向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原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函后,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董某的相关情况,最终同意董某变更执行地,使其能够更有利于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