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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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DJS165787464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女,2001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桦甸市,居住地为吉林市昌邑区,2022年1月29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司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电子执行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齐备,于当日向法院送达了回执。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翻阅其以前进行过的审前调查评估,得知其工作情况特殊,需要隔离且时间不定。通过电话联系其本人得知其因身体原因无法前来报到,加之疫情原因,故于2月25日核实完其基本情况后,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同其视频连线,为其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并进行视频宣告,当场制作法律文书并委托司法所向其送达。至此李某入矫接收工作完成,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确定矫正小组并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上述材料整理后建立个人档案并完成归档等相关后续工作。
(二)组织宣告情况
由工作人员制作法律文书后同李某视频连线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及有关事项,相关法律文书由司法所代为送达。
【案例注解】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起始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开始。当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前来入矫报到时,应结合其实际情况,采取入矫方式多样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方式方法为其办理入矫报到手续。在疫情期间,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的同时,依法完成接收入矫工作,是人性化工作和规范化工作的统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