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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司法局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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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DJS1640568375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2001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2021年9月,李某某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止。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接收宣告

2021年9月26日,李某某根据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告知指引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报到登记手续。2021年9月28日,翁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法院送达的李某某法律文书。工作人员经审查,确认法律文书完备无误后寄送了送达回执,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转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021年9月29日,李某某按照要求到社区矫正中心观看入矫学习教育视频。按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在仪式上,工作人员向李某某宣告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被禁止的事项等内容,再次强调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李某某于当日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              

(二)开展入矫测试评估和教育引导    

为更好的提高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引导李某某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首先对李某某开展心理健康和人格测试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指导和疏导,引导李某某以良好心态接受社区矫正。其次,对李某某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思想状况,做通思想工作,强化其法纪意识和身份意识。最后,与其家属积极沟通,掌握生活情况,为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奠定良好基础。 

(三)成立矫正小组情况                           

接收到李某某之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剖析其犯罪原因、心理评估、谈话教育等方式,结合其现实表现等情况,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同时建立矫正小组,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妇联主任(女)、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小组成员责任,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措施的实施。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接收阶段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端,是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基石。本案中,工作人员通过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观看教育视频、举行入矫宣告、成立矫正小组、谈话教育、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和评估等举措,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有了直观了解,强化其法纪意识和身份意识,不断推动后续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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