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对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23-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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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JDJS1638847064
- 案例类型: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州市永泰县。2019年10月29日,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9年10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黄某需要核实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为由,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永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调查评估。永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函后,依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指派执行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被告人黄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村委会意见等进行调查。执行地司法所通过走访其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及黄某弟弟(黄某因在羁押期间,由其弟弟配合调查)了解到:黄某羁押前确实是该村村民;黄某与被害人黄某甲系多年好友;2018年8月,黄某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农作物,在田地里,私自架设高压电网。同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前往山上抓石鳞途经该处时,触电致死,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检验、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被电击死亡。法院邀请黄某居住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黄某及其家属付清了赔偿款43万元,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及黄某的实际情况,执行地司法所召开评议会对黄某是否符合在本辖区社区矫正开展讨论。司法所认为黄某是本辖区村民,无前科无吸毒记录,所犯罪行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在家庭较困难的情况下仍举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对社会危险性和所居住的村影响相对较小。司法所评估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之规定,黄某居住在本辖区,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符合矫正条件,适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并于2019年10月21日将《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上报永泰县矫正管理局审批。永泰县矫正管理局审核相关材料后,于10月22日反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2019年11月11日,永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社区矫正管理局核对相关法律文书完备,并于2019年11月12日向法院送达回执。社区矫正管理局通知黄某前来报到。黄某于11月14日上午到永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通知司法所落实入矫宣告。司法所于11月14日下午对黄某进行入矫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在接到永泰县矫正管理局的宣告通知后,及时联系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及相关人员,对黄某开展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专职干部、户籍地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工作者组成的矫正小组。根据黄某实际情况签订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11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执行地司法所宣告室,组织对黄某开展入矫宣告。在宣告会上司法所通过向黄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组成成员及名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及要求、分类矫正的规定、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等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同时,告知黄某如果因工作和生活等原因,需要外出或变更居住地,必须及时向汇报情况并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才能外出。黄某当场表示知晓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承诺会珍惜缓刑机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并在宣告书上签名。
【案例注解】
通过对黄某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对他进行法治教育、缓和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调和及人际关系协调,组织公益活动,使黄某知法守法,并使其的心理、认知、行为、关系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矫正,有效恢复社会功能,重新融入社会。